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级电容器、特种电容器及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阶段性)竣工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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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Admin 2024-08-21 17:20:28 267

本阶段: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6400万元于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大道3109号建设“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级电容器、特种电容器及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465.4m2,总建筑面积为9324.9m2,现阶段建设超级电容器模组生产线2条,大容量储能装置用超级电容器生产线1条,购置自动插件机1台、自动锡焊机1台、UV披覆胶喷枪1台、卷绕机1台、上盖激光焊接机1台等,达年产超级电容器模组0.9万只,大容量储能装置用超级电容器15万只。现针对本项目进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内容为年产超级电容器模组0.9万只,大容量储能装置用超级电容器15万只的配套设施、给排水、供配电等环保及其他辅助工程

“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级电容器、特种电容器及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取得铜陵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编码为2203-340760-04-01-713479)。2022年12月,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净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德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级电容器、特种电容器及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12月29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安环[2022]78号),本单位于2024年5月7日,企业取得了国家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340700MA8NA9E86J001Y)。2024年08月15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40700-2024-049-L)。

2废水监测结果:在2024年06月03日至06月04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污水总排口两日pH检测结果分别为6.3-6.4、6.2-6.5,COD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414mg/L、415mg/L,氨氮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9.50mg/L、9.31mg/L,悬浮物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104mg/L、114mg/L,BOD5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166mg/L、163mg/L,LAS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4.43mg/L、4.50mg/L,总磷两日检测结果分别为3.39mg/L、2.93mg/L,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污水总排口pH、COD、氨氮、悬浮物、BOD5、LAS、总磷结果满足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电子元件间接排放标准。

4.厂界噪声检测结果:在2024年06月03日至06月04日验收监测期间昼间检测结果为50-55dB(A),厂界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4个监测点位两日厂界噪声昼间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5.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排放:在2024年06月03日至07月04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粉尘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9mg/m3、2.1mg/m3、1.4mg/m3、1.5mg/m3、2.1mg/m3、2.3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2.46-2kg/h、2.64-2kg/h、1.87kg/h、1.92-2kg/h、2.76-2kg/h、3.13-2kg/h;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分别为0.442μg/m3、0.403μg/m3、0.405μg/m3、0.326μg/m3、0.283μg/m3、0.294μg/m3,排放速率分别为5.11-7kg/h、4.59-7kg/h、4.60-7kg/h、4.94-7kg/h、4.23-7kg/h、4.32-7kg/h;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粉尘废气出口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1mg/m3、4.7mg/m3、3.6mg/m3、3.2mg/m3、2.7mg/m3、2.1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分别为4.11-3kg/h、4.53-3kg/h、4.60-3kg/h、4.18-3kg/h、3.47-3kg/h、2.77-3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为27.1mg/m3、31.4mg/m3、29.7mg/m3、28.1mg/m3、31.0mg/m3、33.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分别为2.72-2kg/h、3.02-2kg/h、3.79-2kg/h、4.49-2kg/h、4.93-2kg/h、5.31-2kg/h;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 表1 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本项目油烟废气排气筒出口油烟排放浓度分别为0.4mg/m3、0.3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1.89-7kg/h、1.47-7kg/h;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油烟废气排气筒出口油烟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

无组织排放:在2024年06月03日至06月04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41mg/m3、0.41mg/m3,低于4.0mg/m3,颗粒物最大最大排放浓度为0.321mg/m3、0.324mg/m3,锡及其化合物最大最大排放浓度均为1Lμg/m3,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61mg/m3、0.64mg/m3,低于6mg/m3,本项目厂内非烷总烃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6.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卖处置;废滤芯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RO膜厂家更换后带着处置;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抹布手套、注液清洗废液由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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