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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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Admin 2024-08-19 14:07:24 288

本次验收: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总投资1700万元于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洗马桥工业聚集区,宣泾公路以北建设“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为30亩。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琉璃瓦120万平方米、副产品焦油70吨”,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年生产能力为“年产琉璃瓦20万平方米”,项目现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琉璃瓦120万平方米(含第一阶段20万平方米)、副产品焦油70吨”。现针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内容为年产琉璃瓦120万平方米(含第一阶段20万平方米)、副产品焦油70吨的配套设施、给排水、供配电等环保及其他辅助工程。

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项目于2010年12月1日经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关于同意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备案的通知》(文号:经信办[2010]70号)。并于2011年1月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编制《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1年1月30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原泾县环境保护局)发关于“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琉璃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泾环综函[2011]14号),2020年8月14日取得了国家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418237773684964001U),2021年6月20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022年9月完成了第一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年产琉璃瓦20万平方米),2024年8月15重新申领了国家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418237773684964001U)。

2废水监测结果:在2024年05月09日至05月10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污水总排口两日pH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7.4、7.5,COD两日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66mg/L、72mg/L,氨氮两日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5.47mg/L、5.51mg/L,悬浮物两日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65mg/L、64mg/L,BOD5两日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17.6mg/L、18.1mg/L,石油类两日检测结果日均值分别为0.06mg/L、0.06mg/L,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污水总排口pH、COD、氨氮、悬浮物、BOD5、石油类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在2024年05月09日至05月10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11mg/m3、0.214mg/m3,低于1.0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0.013mg/m3、0.014mg/m3,低于0.5mg/m3,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0012mg/m3、0.006mg/m3,低于0.02mg/m3,本项目厂界颗粒物排放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25464-2010)限值;氟化物、SO2、NOX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中的限值标准。

厂外敏感点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271mg/m3、0.287mg/m3,低于1.0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分别0.012mg/m3、0.014mg/m3,低于0.5mg/m3,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0.0014mg/m3、0.001mg/m3,低于0.02mg/m3,厂外敏感点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4.厂界噪声检测结果:在2024年05月09日至05月10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的昼间、夜间检测结果分别为54-59dB(A)、43-49dB(A),厂界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4个监测点位两日厂界噪声昼间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厂外的敏感点昼间、夜间检测结果分别为54-55dB(A)、44-45dB(A),厂外20m处居民点处两日环境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5.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在2024年05月09日至05月10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炉窑废气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4mg/m3、8.8mg/m3、9.6mg/m3、7.4mg/m3、7.2mg/m3、7.2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152kg/h、0.163kg/h、0.174kg/h、0.133kg/h、0.117kg/h、0.117kg/h;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49mg/m3、53mg/m3、52mg/m3、47mg/m3、50mg/m3、51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738kg/h、0.827kg/h、0.831kg/h、0.839kg/h、0.813kg/h、0.868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0mg/m3、21mg/m3、20mg/m3、17mg/m3、17mg/m3、16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306kg/h、0.323kg/h、0.313kg/h、0.309kg/h、0.271kg/h、0.278kg/h;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0.31mg/m3、0.36mg/m3、0.35mg/m3、0.38mg/m3、0.36mg/m3、0.34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5.03-3kg/h、6.34-3kg/h、5.49-3kg/h、5.87-3kg/h、5.81-3kg/h、5.96-3kg/h;烟气黑度均为<1级;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炉窑废气出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从严取值限值;林格曼黑度、氟化物排放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25464-2010)限值。

本项目粉尘废气2#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9mg/m3、1.9mg/m3、2.4mg/m3、2.2mg/m3、2.1mg/m3、2.6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3.04-3kg/h、2.93-3kg/h、3.69-3kg/h、3.62-3kg/h、3.30-3kg/h、4.06-3kg/h;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粉尘废气出口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限值标准。

在2024年06月19日至06月20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粉尘废气3#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为<20mg/m3,排放速率均为“/”;本项目粉尘废气4#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74.0mg/m3、81.9mg/m3、73.6mg/m3、86.6mg/m3、84.3mg/m3、81.8mg/m3、,排放速率均为5.44-2kg/h、6.04-2kg/h、5.39-2kg/h、6.36-2kg/h、6.20-2kg/h、5.96-2kg/h;在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粉尘废气出口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限值标准;

6.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煤渣、煤气发生炉除尘器废渣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振动筛废渣、陶土粉碎废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合格的琉璃瓦及破瓦交由厂家回收利用;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用于卫生填埋或用作农肥;煤气发生炉运行过程中收集的煤焦油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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